各单位、项目负责人:

为深入贯彻《“十四五”教育发展规划》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产教融合的若干意见》等文件精神,落实《教育部产学合作协同育人项目管理办法》(教高厅〔2020〕1号)要求,进一步加强项目全过程管理和结果考核,现开展2023年度教育部产学合作协同育人项目结题验收工作,有关事项通知如下:

一、结题范围

《教育部高等教育司关于公布2021年第一批产学合作协同育人项目立项名单的通知》(教高司函〔2021〕14号)、《教育部高等教育司关于公布2021年第二批产学合作协同育人项目立项名单的通知》(教高司函〔2021〕18号)、《教育部高等教育司关于公布2022年第一批产学合作协同育人项目立项名单的通知》(教高司函〔2022〕8号)批准立项的项目及“关于开展2022年度教育部产学合作协同育人项目结题验收工作的通知”中发起延期变更申请的项目。(名单见附件)

二、结题说明

(一)已到协议约定结题日期的项目,本次可正常申请结题。如项目不能按时结题,须在10月31日前提交项目延期结题申请(每个项目仅可申请延期一次,延期时间不超过一年),且须在下一年度申请结题,否则视为结题备案审核不通过。(延期变更申请访问路径:登录教师账号—产学合作—提交变更申请—待办—新建)

(二)未到协议约定结题日期的项目,请继续按协议开展项目研究工作,如项目已完成,本次也可申请提前结题。

(三)项目负责人通过产学合作协同育人平台(网址:http://cxhz.hep.com.cn)提交结题报告以及项目成果清单(项目结题报告模板可在平台的“常用文件”中下载,结题申请访问路径:产学合作—管理项目申请—待办),经学校审核和企业验收通过,完成结题验收流程。结题验收工作截止时间为10月31日。

(四)项目专家组对在平台中完成企业验收流程的项目进行结题备案审核,结题备案审核结论分为“通过”和“不通过”。教育部高等教育司将适时公布结题项目名单。

联系人:胡玲;联系电话:020-38265564;

邮箱:gsjyk@gpnu.edu.cn;地点:东校区行政楼206室。


附件:教育部产学合作协同育人项目名单(2021年第一批、2021年第二批、2022年第一批)




教务处

2023年10月18日